这些法律提示别错过: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勿做理财标的

时间:2022-01-31 10:02:2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非法集资犯罪花样翻新,进行影视项目投资、大宗商品交易等决策时还需多留心……为更好地增强居民投资理财的风险意识,从源头减少相关纠纷发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梳理出相关案件的主要特征,提醒投资者委托理财时谨防入“坑”。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勿做理财标的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

  据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对该院近两年审结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进行调研后发现,目前民间委托理财日益兴盛,其中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民间委托理财占比达到88%,委托理财的形式则可谓五花八门,在投资方向上,除了将资金投向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外,部分投资者还将资金用于购买信托计划,或者投向大宗商品、影视项目、邮票币、纪念章、艺术品等。

  在北京三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张某与李某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张某决定委托李某管理其数字货币账户,投资组合为比特币的国外交易市场交易投资,双方还约定了盈利分成、亏损负担等具体内容。然而,当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后,张某的两个账户余额均显示存在亏损。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照《财务顾问协议》的约定补偿其8个比特币,如无法返还比特币,则按照比特币相应成交价格支付人民币。对于该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相关监管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张某和李某签订相关协议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当属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委托理财,标的首先要合法。”北京三中院民四庭法官助理熊静称,诸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能且不应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具有法偿性,投资者以该类虚拟货币作为标的进行委托理财,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应当自行承担。

  北京三中院民四庭副庭长谷绍勇提醒,作为投资者,应当尽量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理财渠道,要注意查看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交易性质及法律关系、底层项目的真实性、资金流向与资金用途、价款及费用构成、收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投资风险和担保情况等。对于未披露资金用途或者号称投向所谓新业态、新风口的产品,要提高警惕。

  当心对方以理财为名实施犯罪

  “调研显示,自然人投资者年龄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一段是1965年以前出生的中老年人,一段是1985年前后出生的年轻人。”薛强称,这两类人群基于养老、育儿等压力均存在让资产保值增值的现实需求,因而也容易受到宣传吸引参与委托理财。

  在北京三中院审理的另一起理财纠纷中,王某与某资产管理公司、影视公司签订了《基金联合投资协议》,约定王某向影视公司制作的影视项目投资30万元,基金封闭期三年,预计年化收益率15%。然而,此后资产管理公司、影视公司没有支付上述款项,王某就此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向法院出具了《复函》,显示犯罪嫌疑人柳某涉嫌通过上述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规,认定王某起诉的案件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熊静提醒,近年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典型代表的非法集资犯罪呈高发态势,套路迭出、花样翻新,假借委托理财之名行非法集资犯罪是常见手段。薛强称,在该院近两年审理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有两成左右的案件涉嫌经济犯罪,投资者前期一般能依约收到高额收益,随后则出现延期支付收益等违约情形。

  北京三中院民四庭庭长陈锦新表示,投资出现亏损是委托理财合同产生纠纷并进入诉讼的主要原因,从审结案件情况来看,投资者进行投机型投资理财的风格较为明显,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难以匹配,反映出民间投资理财市场的规范化程度还不够高,普通投资者尚未养成长期价值投资的习惯。

  做好风险自评不忘考察受托人资质

  针对委托理财中存在的诸多风险,谷绍勇提醒,作为投资者,务必在决策前多了解一些理财领域的知识,建立“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的意识,尽量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理财方式,避免遭受理财风险的过度侵害。同时,投资者应重视并认真做好风险测评,以此作为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全面“体检”,将测评结果作为选择投资方式和理财产品的前提,不要轻信所谓高收益而借款投资,一旦投资失利,将可能造成难以承受的损失。

  作为投资者,在作出决策前,可以着重考察受托人的资质和能力、拟投资的产品信息。如果受托人是从事投资理财的公司,应当考察其是否系合法注册的法人机构、是否取得理财业务的经营许可、经办人有无委托手续、员工证明等;如果受托人是个人,应当注意考察对方受托理财是否有职业限制、是否以受托理财为业等,不能仅以对方具有专业优势就对其进行委托。此外,投资者对于语焉不详的产品信息,应当要求受托人及时提供详细的说明,确保了解项目情况及投资风险后再决定是否投资。

  “委托理财合同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依据,作为投资者,要认真审查、签订好合同文件,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据可依。”谷绍勇说,投资决策时应避免口头委托,尽量就委托事项、收益和亏损的分担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书面合同的方式固定下来,最好在合同中就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专门约定,以便及时了解资金运用、账户操作的情形。对于合同中不利于自身的条款或者认识存在分歧的条款,投资者有权要求对方作出说明或者进行调整,不要轻信经办人员的口头承诺。

  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担保型理财产品,谷绍勇提醒,并非所有的担保都能实现投资者预期的保障效果,投资者应当对产品本身进行甄别,不能仅以有担保就放心投资。委托理财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重要事项的沟通应尽量采取书面方式,如将沟通往来的微信、邮件等作为证据,投资者在保存截图的同时还应保留聊天记录等原始载体以备诉讼中法院核对,必要时可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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