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送餐致二级伤残,法院判决饿了么运营主体公司赔偿109万元
时间:2022-04-14 07:11:2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近日,一名饿了么骑手因送餐过程中致残,饿了么运营主体公司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法院判决赔偿这名骑手109万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从天眼查公布的相关判决书中了解到,原告王某利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伤情具备长期护理必要),要求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网络科技”)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辩称,不同意原告王某利的诉讼请求,该方是平台,不与原告王某利存在雇佣关系,原告王某利在平台注册时,已经同意接受饿了么蜂鸟众包配送协议的所有内容,协议的第一条已经明确说明配送平台仅代商家发送配送运单信息,为商家与配送人员提供网络信息服务,该方与配送人员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利在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运营的蜂鸟众包APP平台上注册成为骑手,接收来自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运营的“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外卖配送任务,通过平台领取报酬,被告平台亦根据骑手的送餐成绩进行奖惩,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虽未有签订书面劳动或劳务合同,但事实上原告王某利系根据被告平台的订单要求从事配送服务,接单后的整个配送活动受到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的指示、管理与考核,并从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处领取报酬。从双方控制关系看,双方之间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型用工关系,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特点。
法院表示,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利作为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运营的蜂鸟众包APP平台的注册骑手,在派送订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重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因原、被告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王某利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但考虑到原告王某利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挪用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应按照6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王某利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利人民币1090096元。驳回原告王某利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