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未满周岁婴儿,中山一保姆获刑1年4个月
时间:2020-01-07 18:46:36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南都讯 记者吕婧 通讯员钟荐轩 年过六旬的家政保姆李某多次以倒提双脚摇晃、拍打和强行喂食等方式虐待不到1岁的婴儿。近日,南都记者从中山市第一法院了解到,中山市第一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中山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2月,年过六旬的李某受钟女士聘请,照顾钟女士刚出生半年的小女儿的饮食起居。2018年4月11日,钟女士从监控视频中发现,李某将女婴抱进厨房,抓住她的腿将她倒转,并且用力甩动。在另一段视频中,李某喂女婴吃粥时,不顾孩子的哭喊,强行将勺子塞进她嘴里,动作粗暴。
2018年11月30日,警方在沙溪镇将李某抓获。2019年6月28日,李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对婴儿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看护的婴儿,情节恶劣,她的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2019年9月16日,法院一审对李某判刑1年4个月。同时,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发出禁制令,禁止李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从事护理、看护或其他相关职业。
据悉,李某犯的虐待被看护人罪,是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罪名,也是中山市两级法院审理的首例案件。被告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是“从业禁止”?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从业禁止”,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侯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