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无鱼”,最高法要求严打向长江偷排直排污染物犯罪
时间:2020-01-09 14:31:1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近日,长江白鲟被宣告灭绝再次引发舆论对长江生态保护的关注。1月9日,最高法发布会提出,各级法院统筹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责任形式,严厉打击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犯罪。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强调,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维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安全。
法律滞后于长江生态保护需要
近年来,长江沿线污染排放总量巨大,生态破坏非常严重,环境风险居高不下。据统计,长江流域单位面积污染物排放量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左右,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
今年1月2日,长江白鲟正式被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研究所专家宣布灭绝。除白鲟外,白鳍豚、长江鲥鱼也已功能性灭绝。
1月9日,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的发布会上,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强调,要用“最严的法治观”保护长江。
江必新表示,目前,环保法律规范尽管在不断健全完善,但仍然赶不上长江流域环境生态保护的需要。不少组织、企业法人、单位环保意识不强、法律意识不强,为追求高额利润,规避法律、违反法律的行为较为普遍,特别是偷排、直排污染物还不时出现。
“有的地方以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来换取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传统观念仍然没有得到扭转,选择性执法时有发生,有些地方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
要扭转环保领域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江必新表示,亟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维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安全。
用最严格的制度预防污染和破坏
江必新具体解释了什么是“最严格的制度”:纵向上体现为自上而下的动态管理,包括“十严”。
“严防”,用最严格的制度来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发生;“严保”,即对生态环境采取最严格的保护措施;“严标”,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严禁”,即针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情况设置严格的禁令;“严谕”,即以严肃的态度和方式告示民众、教示民众、宣传民众,让全社会知道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对生态环境全领域、全过程,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实行“严管”;对破坏环境或者有害、妨碍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要“严治”。
在责任落实层面,要“严查”,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主动履职,依法从严查处;“严究”,即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行为“严惩”,让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最严密的法治提高违法成本
从横向上来看,江必新表示要构建强有力的利益导向机制,形成提高违法成本、减轻或消除守法成本的利益导向,确保制度体系能够有效实施。要构建具有刚性的惩戒体系、让制度能够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对于最严密的法治,江必新解释,要有“五个建立”: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体系,建立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相互对应的严密法律规范体系,建立涵盖山水林田湖草各环节要素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及建立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环环相扣的法律规范体系。
此外,还要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制定司法解释,弥补环境资源法律漏洞,使法律规范体系更加严密、更加具体、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江必新说,通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调整和案件审判指导,建立举证责任转移制度,让被告方、污染环境方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我们还建立了集中管辖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辅助审判制度、构建生态环境恢复制度等,这样都有利于从严落实最严法治观。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