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案律师称是否申请国家赔偿“还在商议”!洗冤路走了十余年
时间:2020-01-13 12:38:0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1月13日9时30分许,山东省高级法院在淄博中院第一审判法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进行再审宣判,张志超、王广超被判无罪。对于法院告知张志超、王广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决的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一事,张志超的代理律师王殿学表示应该会提起国家赔偿,“我们还在商议中。”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发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2005年1月10日6时许,被害人高某与同学王某某从高某家中离开。6时15分左右,二人进入临沭县第二中学新校分手后,高某失踪。同年2月11日14时04分,临沭县公安局接临沭县第二中学教师于某某报警称,在主教学楼三层西侧一停用的厕所内发现高某尸体。经鉴定,高某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南都记者从张志超代理律师王殿学处获得的判决书显示,原审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认定张志超实施强奸并致死高某,侮辱高某尸体的犯罪行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故原审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王广超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志超、王广超有罪。
该案终审判决书写道,“法院认为,证据裁判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基石,疑罪从无是刑事审判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和裁判规则。”案件宣判后,张志超被当庭释放。审判长告知张志超、王广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决的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月13日11时许,南都记者从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处获悉,对于是否向作出生效裁决的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王殿学表示张志超应该会提起国家赔偿,“我们还在商议中。”
采写:南都记者 黄驰波
编辑:张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