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被警方带走!
时间:2021-02-10 11:00:2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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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212万药品回扣
日前,据中国检查网披露,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被告人徐某某,女,职业为个体医药代表,其因涉嫌对单位行贿罪,被检查院取保候审,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起诉书指出,被告人徐某某在代理销售(注射用头孢唑肟纳、头孢克肟胶囊、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注射用血塞通、注射用阿莫西林钠/舒巴坦钠、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注射液、缬沙坦氢氯噻嗪分散片、头孢地尼分散片)等药品的过程中,为提高上述药品在无锡市新吴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疗科的销量,违反国家规定,先后多次送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疗科回扣共计人民币约212万。
被告人徐某某经监察机关通知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新吴区监察委员会提供的徐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到案经过、指定药品移库统计表、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季某某、袁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及涉案人员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回扣,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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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所有行贿细节
今年1月8日,据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公布,被告人梁某某,原任沁源县**医院**剂科**,其涉嫌受贿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梁某某利用担任沁源县**医院**剂科**和**的职务便利,为药企销售代表、药品配送公司工作人员在完成药品销售任务、配送量、结算货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代某某、张某某等39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4730元。
据悉,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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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手段趋于隐蔽
日前,中纪委官网发布《关于治理医药领域贿赂》的文章引发多方关注,内容直指医药行业收回扣、拿提成、感谢费等行为,并指出医药领域行贿受贿问题屡禁不止,亟须对症整治。
文章指出,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看,医药领域行贿手段呈现出花样翻新、次数频繁、金额巨大等特点。
在调查中发现,在一些地区,药品“回扣式”销售成了公开的秘密,产品的回扣比例都是提前谈好的。有医药代表坦言,用药品价格45%左右的回扣,招揽在医院有关系的二级代理商打开销售渠道。
以往常见的行贿手法是以“搞好关系”“感谢关照”为名赠送红包、购物卡等。随着监管加强,行贿手段也更加隐蔽,如为医生请保姆,帮助子女升学,或把贿赂款列为咨询费、推广费等。
“由于药品、器械能否进入及卖多卖少的操作权在医院,一些企业不惜花重金对拥有决定权的有关负责人开展行贿公关。因此查处的受贿人大多为医院领导和具有处方权的科室负责人或骨干医务人员。”文章指出。
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从2013年到2019年12月,医药领域贿赂案件超3000起。但处罚主要集中在医务人员受贿行为上,很少将药企牵涉进来。案件查处过程中,行贿人、受贿人常以惯例、潜规则等借口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
某医院相关负责人说:“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和财物一旦成为潜规则与行业风气,就会丧失医德,甚至违纪违法,最终抬高医疗费用,加重患者和医保基金的负担,加剧医患矛盾。”
江西省曾在《全省医药流通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中明确,科研费、统方费、赞助费、新药推广费等均被定性为商业行贿。
天津市印发《天津医院内部医药经营企业代表接待管理办法》,加强医药代表管理,对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医院领导、医务人员等行为,坚持严厉打击,挤压“围猎”空间。
目前,耗材零加成和DRG相结合,医院为了控费,会尽量少使用耗材,进而在内部加大对医生多使用耗材、收受回扣行为的监管惩罚力度,回扣的空间注定会继续被严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