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喊话期货公司,落实穿透式监管要求,确保交易指令直达系统

时间:2019-11-21 13:17:4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期交所喊话期货公司,落实穿透式监管要求,确保交易指令直达系统

11月20日,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相继发布通知,要求各期货公司落实穿透式监管要求。这是继去年9月监管部门发布新规后,国内期交所对各期货公司做出的进一步强调。

五大期交所同日发布通知

20日下午,国内五大期交所相继发布了《关于落实穿透式监管相关要求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8〕27号)要求,客户通过交易终端软件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确保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直达其信息系统。

通知还强调,各期货公司要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并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发布的《期货公司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及接入认证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做好中继代理软件管理和认证工作,对于符合监管规定的中继代理软件,开通准入权限。

什么是期货市场穿透式监管?

期货市场穿透式监管涉及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所谓穿透式监管,不同于以往期货公司申报可疑账户交易状况与实控人信息等资料,而是由专门的监控中心负责实控账户报备的集中管理,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强化实控账户管理制度。

2013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规范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采集内容、记录方式、存储期限等技术要求,明确了期货经营机构的采集、管理、保密和报告义务等。但是近年来,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客户参与群体日益复杂,现有的信息采集内容、报送方式已不适应市场的发展状况。为解决上述问题,去年年初,证监会启动了加强期货市场穿透式监管相关工作,拟多维度主动采集客户身份信息,并基于收集到的大数据信息,建立信息分析和交易行为分析系统。

去年7月,证监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去年9月14日,该新规正式发布。证监会表示,新规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明确会员对客户的管理。明确期货公司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要求期货公司应确保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直达其信息系统。

二是保证会员能够得到客户完整准确的信息。规定期货公司对其交易、结算软件以及客户使用的交易终端软件进行接入认证管理,确保软件具备真实、准确、完整地采集和报送功能。

三是明确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负责接收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负责接收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并共享给期货交易所。同时,制定配套的技术规范,用于指导期货公司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同期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发布了《期货公司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及接入认证技术规范》,用于规范和指导期货公司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并要求期货公司在2019年6月14日前完成交易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

今年5月,不少期货公司向客户下发通知,指引客户终端信息采集及接入认证的相关工作。此后,期货市场穿透式监管逐步正式实施。

期交所强化一线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关规则明确后,各大期交所也在加强对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和管理。

以上期所为例,2019年9月,该所对60组147个账户进行了实际控制关系认定。今年8月底,上期所公布了一起涉及关联账户的重大违规事件,根据相关违规处理决定公告,钱正华、俞建、廖翔、胡天明、余丽珍、钱骞、马娟、俞绍庆、王玲玲、向建辉未申报实际控制关系,且多次违反交易所的持仓限额规定和交易限额制度,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交易所依规进行了处罚。

1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就修订后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功能,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备案管理制度。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其他期货账户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应当及时备案。

办法同时明确,期货交易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行为人为他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行为人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存在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关系;

(四)行为人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一致;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其他期货账户的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或者投资顾问,对多个账户的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行为人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其在该资产管理产品中的权益占比在25%以上的;

(九)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或高度趋同且资金来源一致的,或者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或高度趋同且交易终端信息一致或大量重合的;

(十)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效率持续加强

近年来,国内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水平不断提升,保障了市场的良好运行。最近伴随各项新技术手段的运用,市场监管效率更是持续加强。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为防范违规外挂,券商行业此前也进行了一轮网上交易系统升级,各类系统升级有明确时间要求,反外挂策略要求在今年12月前开启。引人关注的是,本轮券商网上交易系统升级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即接入行业监测平台。

有知情人士透露,监管部门将在券商部署本地监测,汇总网上交易、防护策略开启情况等信息。按照要求,券商完成本地监测部署、接入行业监测平台后,每日凌晨会自动报送前一日相关数据。

另据上海证券报此前报道,早在今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就曾向各券商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建设与管理的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切实落实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一是严禁未经审核的外部交易信息系统接入证券公司网络,包括防范外部系统以“外挂”方式接入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二是加强客户异常交易监测,持续优化监测算法,对发现的疑似账户,采取多种排查措施,确保排查有明确结果;三是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既定处置方案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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