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浪莎成“违规直销”案被告!浪莎:浪莎之康与我们无关
时间:2019-10-31 21:20:44 热度:37.1℃ 作者:网络
“被告没有运作过浪莎之康直销项目。”2019年10月8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钱峻为与被告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钱峻提出,浪莎在没有取得直销许可的情况下,成立了直销部门“浪莎之康”,启动直销。对此,浪莎方面予以否认。
据原告所称,事情源起于原告钱峻想做直销业务,汇款52000元给王传贵,再由其转交给被告浪莎公司财务,加入“浪莎之康”。2017年7月,项目碰壁停止了运营,钱峻想要被告立即返还其52000元投资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遂提起诉讼。被告浪莎辩称原被告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成立过黄岚牵头的浪莎直销部门“浪莎之康”,王传贵也未将款项转交给被告。
最终,钱峻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01原告:浪莎违规启动直销
一纸判决,浪莎再次卷入“违规直销”。
原告钱峻诉称,2017年5月,被告在没有取得直销许可的情况下,成立了由黄岚等人牵头负责的直销部门“浪莎之康”,启动直销,并设立了网址为“http://www.china-zksw.com/login.aspx”网站,专门记录、介绍、管理直销工作(注:该网站至2019年7月后已无法打开)。
钱峻表示,冯洪妹先向其介绍了浪莎的直销业务,其后冯又带着黄岚、王传贵、顾益铭、周靓等人先后两次前往南京向原告介绍相关情况,“我也到被告义乌总部进行了了解,在被告公司受到黄岚等人的热情接待,再次听公司讲师讲解了项目情况,其后安排参观公司产品陈列室并在公司小餐厅中午就餐。”由此,钱峻打算投资这个项目。“出于对上市公司的信任,根据被告对直销工作的要求,让我把款直接先汇给王传贵。遂分三次汇款52000元给王传贵,再由王传贵转交给被告公司财务。”
钱峻称,其后,浪莎方面给了他三个ID号(LS71694752、LS45030520、LS94558013)和密码,可以登录其直销网站。他提到,由于被告的相关工作准备不充分,在运营时,又强行要求参加人员接受规格、品种均不适用的产品,引发众多矛盾。“这个事到2017年7月,就已经吵得不可开交,停止了运营。我因是外地人,就想等他们吵完后再说,谁知后来,黄岚、王传贵等人电话、微信就都联系不上了。我找冯洪妹,她已65岁,她说也没办法。我想一个堂堂的上市公司对原告付出的52000元总会有个交待的。”钱峻表示,直到2019年4月,他才联系到一个浪莎公司负责人史建树,并把相关情况用短信向他做了介绍,其后又和他通了10多次电话,催他处理此事。“他也承诺他负责把钱退给我,并说他已批给法务部门了,再后来他又说他要出国,要在郑州开会等,直至今年7月20日始,他就不接我的电话,也拒绝接收我的短信。已完全不讲诚信。”基于此,钱峻现诉至人民法院,希望被告立即返还52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汇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2万元从2017年5月7日始,1.6万元从2017年5月18日始,1.6万元从2017年5月10日始计算利息)。
02浪莎:并未委托他人运营“浪莎之康”
对于钱峻的指控,浪莎进行了一一否认。
被告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间没有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公司没有黄岚这个人,也没有成立过黄岚牵头的浪莎直销部门“浪莎之康”。原告提到的冯洪妹、黄岚、王传贵、周靓等人均不是被告的员工,与被告无关。被告也从未指示原告将款打给王传贵,王传贵也未将款项转交给被告。被告没有将任何账号和密码给过原告。原告诉状中提到的史建树并不是浪莎公司的负责人,“据了解,这个人是浪莎公司的一个经销商,他根本没有权利代表被告进行任何表态或代表被告进行任何承诺。原告所提供的材料中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史建树曾说过他是浪莎公司的负责人,也没有说过他有权代表浪莎公司。”浪莎认为,钱峻起诉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请。
随后,浪莎就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一质证。
03法院:无法证明“浪莎之康”由浪莎开办
义乌法院判决书中认为,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钱峻经人介绍参与到“浪莎之康国际运营中心”直销业务中,并在该中心人员要求下,于2017年5月7日、同年5月10日、同年5月18日分别将2万元、1.6万元、1.6万元,共计52000元预付款汇入王传贵中国建设银行62×××39帐户内。事后,原告没有收到相应的货物,收款人王传贵也没有将款项退回给原告。
该法院认为,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浪莎之康国际运营中心”是由被告公司开办或被告公司委托他人开办,虽然原告确实有款汇入王传贵的帐户,但没有证据证明王传贵是受被告公司委托收取原告款项,也没有证据证明王传贵收取的款项已经转交给了被告公司,为此,原、被告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原告声称的侵权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公司退还汇入王传贵帐户的款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没有运行过“浪莎之康国际运营中心”,为此,可能有人假冒“浪莎之康国际运营中心”之名行诈骗之实,原告把款汇给王传贵的行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可以通过报警要求公安部门进行刑事侦查查明案件真相。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钱峻的诉讼请求。
04调查:浪莎股份称直销业务归集团管理
说到浪莎的直销,并非空穴来风。2017年6月20日,商务部直销管理系统公示22家直销申牌企业,其中就有浪莎控股。袜业大王做直销,一时吸引了不少人的目光。
2015年浪莎股份净利润出现了借壳上市10年来的首次亏损,亏损高达2000多万元。而从2013年-2015年,浪莎持续3年净利下滑,经营出现困难。当时,浪莎副董事长、总经理翁荣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要加强在微商、电商领域(渠道)的把控力度。因此,进入直销被看做是袜业大王的渠道突围之举。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企业要开展直销业务,必须向国家商务部提出申请,并要获得商务部审核通过后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浪莎如若在未获得直销牌照的情况下开展直销业务,则属于违规行为。
因为浪莎迟迟没有拿到直销牌照,而且今年牌照申请已经暂停,市场上不时传出浪莎成立直销部门,涉水直销的传闻。那么,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真是“违规直销”了吗?
据《中国经营报》此前报道,该报记者联系了浪莎股份,对方表示,直销业务是由大股东浪莎集团直接管理的,并不经由上市公司体系经营。据了解,浪莎的直销业务被命名为浪莎之康运营中心,地点位于浙江金华市,从属于浪莎集团。浪莎股份的大股东,就是成为钱峻案被告的浪莎控股。
浪莎控股到底有没有运作过直销?浪莎之康是不是如浪莎控股答辩中所称与该公司毫无关系,似乎成了一笔糊涂账。真相如何,有待进一步揭开。
来源于:新浪潮
审核校对:反传销彭柱、朝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