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突发耳聋入院五天后死亡,医院为何被判赔45万?
时间:2019-10-30 14:18:50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来源:医法汇
患者突发耳聋入院五天后死亡,耳鼻喉科需要警惕这些问题。
案情简介
4月12日,患者刘某因左耳突然听力丧失,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经被告专科检查,初步诊断为突发性耳聋(左)。入院后医院给予赵某行颅脑核磁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双侧大脑半球对称,脑实质未见明显异常信号,各脑室、脑池大小形态正常,中线结构居中,透明隔增宽约6mm,幕下小脑、脑干无异常,矢状面扫描示垂体大小形态正常”,医院在排除患者赵某颅脑疾病导致突发性耳聋后继续行对症支持治疗,但刘某的症状并无改善。
4月18日患者刘某突然出现神志不清、呼之不应、颈动脉搏动消失,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解剖检见“第四脑室左侧可见一约1.5×1cm沙粒状粗糙区”,经尸体解剖检验证实被鉴定人“系颅脑肿瘤及颅脑肿瘤引起脑脊液循环障碍导致脑水肿压迫生命中枢而猝死”。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医院对刘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该医疗过错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具体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入院后医院在完善各项辅助检查的同时,给予被鉴定人改善微循环、营养神经、激素药物、高压氧等对症支持治疗,对刘某的初步诊断及治疗方案的选择符合诊疗规范的要求。2、被告医院在刘某入院后虽然考虑到其突发性耳聋可能是由于颅脑疾病所致,并进行了相关的影像学检查,但由于医院没有行增强核磁检查,最终导致刘某脉络丛乳头状瘤没有被发现,医院对刘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检查不完善,遗漏重要诊断的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疾病的治疗,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刘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是造成刘某损害的次要原因。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
法律简析
近年来耳鼻喉科的接诊量呈逐年上涨的趋势,而耳鼻喉科治疗范围较小,容易发生感染等问题,且耳鼻喉科疾病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其治疗后的副作用、并发症往往使患者心理承受巨大压力,甚至出现精神问题,这也是耳鼻喉科暴力伤医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在该种背景下,医疗机构更应当重视耳鼻喉科的管理,耳鼻喉科的医务人员亦应当予以高度注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实施诊疗行为。主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要注意会诊制度的落实。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成为会诊制度。之所以强调耳鼻喉科会诊制度的落实问题,是因为耳鼻喉科疾病自身的特殊性,以耳鸣为例,耳鸣只是一种症状,但引起耳鸣的原因却可能是多样且复杂的,如糖尿病、高血脂、颈椎病等,同时耳鸣也可为听神经瘤的首发症状。该种情况下,及时进行会诊对疾病的正确诊断就显得尤为重要。会诊制度作为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一,是每个科室都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凡遇疑难病例,应当及时申请会诊。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本案中的被告医院,在赵某病情一直未能减轻的情况下,未考虑到及时邀请其他科室的会诊,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赵某的治疗。
第二,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及高度注意义务。根据医法汇2017年及2018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未尽告知义务的过错与未尽高度注意义务致使延误治疗的过错一直是医疗机构败诉的两大主要原因。所谓告知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说明病情和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所谓高度注意义务,要求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本案中,医院在排除患者赵某颅脑疾病导致突发性耳聋后继续行对症支持治疗,但刘某的症状并无改善的情况下,仍未考虑进一步行增强核磁检查,以至于未能及时发现患者较为隐蔽的脉络丛乳头状瘤,而最终发生了患者因耳聋入院五天后突然死亡的结果。
第三,要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前文中笔者已经提及,耳鼻喉科的医疗纠纷数量虽不比妇产科、骨科,但耳鼻喉科的暴力伤医事件却不在少数,这和耳鼻喉科疾病给患者的心理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离不开关系的。有调查显示9%-11%的耳鼻喉科病人可能会出现精神症状,导致情绪焦虑,因此针对耳鼻喉疾病患者进行心理辅导、做好医患沟通是耳鼻喉科在预防医疗纠纷发生时应当高度重视的一个方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对医务人员来讲,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对医疗机构来讲,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要重视对耳鼻喉科的管理,加强医疗风险控制,防范耳鼻喉科安全隐患的发生。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