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感染艾滋病,吉林一服刑犯维权7年获10万国家赔偿
时间:2019-11-07 15:54:21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吉林一男子在入狱服刑期间,多次进入监狱管理局下属医院接受治疗,后被查出感染HIV病毒,后经吉林省高级法院认定,其感染行为应发生于在押服刑房间。男子以此为由,对四平监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对吉林省高级法院裁定的10万元国家赔偿不满,其又申诉至最高法院。
今日(11月7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吉林省高级法院证实,最高法院已于昨日(11月6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了关于此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申诉人赵荣辉欲索赔800余万元,经裁定,四平监狱对其给予精神抚慰10万元 “并无不当”,故驳回赵荣辉的申诉。
最高法院认定四平监狱给予赵荣辉10万元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驳回赵荣辉的申诉。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伤残后抢劫杀人未遂,服刑期间多次入院
吉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查明,曾做厨师工作的赵荣辉于2001年9月,不慎从二楼坠下,造成腰部以下截瘫,属肢体二级残疾。此后,其靠低保和做手工零活收入及其父母、哥哥照顾生活。2008年6月5日,赵荣辉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故意杀人(未遂)行为。同年9月,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赵荣辉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刑期至2028年9月7日止。
针对此结果,赵荣辉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11月24日,长春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驳回赵荣辉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赵荣辉于2009年1月15日进入四平监狱服刑。因身体原因,赵荣辉服刑期间,多次进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
2011年5月31日,赵荣辉因吞金属异物,又一次进入该院治疗,其间于同年6月1日经HIV抗体检测,结果为待复查;10天后,经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抗体确认,其检测报告为“阳性”。
吉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另查明,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还在该监狱内部医院进行监管治疗。其间,在赵荣辉监管病房(多为单独房间,有专门护理人员)对门房间进行监管治疗的服刑人员赵某伟(在2004年检测感染HIV病毒)有到赵荣辉房间,与赵荣辉聊天、下棋,及抱赵荣辉如厕情况。
服刑犯被感染艾滋病病毒,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010年11月至12月期间,赵某伟病例体现“其有发热并伴皮疹症状”。而在2011年9月之前,四平监狱医院未投入使用监控设备。另据赵荣辉相关病例体现,“其在相关监管医疗期间无输血记录。”
于是,赵荣辉在2012年至2014年间,曾以上述事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新京报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相关材料发现,该案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法院、四平市中级法院及吉林省高级法院审理,终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服刑期间的赵荣辉,经2013年、2014年及2018年,三次裁定减刑,共减去刑期3年3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6月7日止。四平监狱提交的证据显示,赵荣辉在羁押及服刑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已有25万余元,均为监狱方承担。
吉林高院确认申诉人服刑期间感染HIV病毒
吉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可以认定赵荣辉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HIV病毒。赵荣辉于2008年9月10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6月30日,经检测HIV抗体,均为阴性;于2011年6月10日,经检测HIV抗体为阳性。
根据国家卫生部门发布的病毒感染诊断标准中“对HIV潜伏期和窗口期的相关规定”,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医学实践对HIV窗口期的确定,“本案可以排除赵荣辉在入狱前已感染HIV病毒的可能,即可以认定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该病毒。”
此外,根据证据证实,赵荣辉与赵某伟在四平监狱接受监管治疗期间存在接触情况,吉林省高级法院认定, “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吉林省高级法院出具的《赔偿决定书》指出,四平监狱虽然告知赵某伟及赵某伟的护理人员(亦为服刑人员),不允许赵某伟到其他房间与其他人员接触,但在实际监管中,四平监狱并未对赵某伟出入赵荣辉的房间加以严格管理及有效阻止,以至于赵某伟在具备传染条件的情况下与赵荣辉形成接触。
不满赔偿向最高法申诉,索赔800余万被驳回
虽然吉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赵荣辉“服刑期间感染HIV病毒”,这一事实进行了认定,并裁定“由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驳回赵荣辉的其他国家赔偿请求”。但赵荣辉并不满意该赔偿决定,后向最高法院提出了申诉。
赵荣辉在申诉书中提出,请求最高法院判令四平监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7278380元(其中护理费151.2万元、继续治疗费2905280元、康复费及残疾生活补助费50万元、残疾赔偿金1229020元、被抚养人或赡养人生活费1132080元),判令四平监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
最高法院认定,赵荣辉入监服刑以来,其生病治疗及护理工作一直由四平监狱负责,已经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和生活饮食也全部由监狱负担。其虽是肢体二级残疾,但其残疾事实发生在入监服刑之前,四平监狱不是该项残疾的赔偿义务人。
最终,最高法院裁定,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HIV病毒,属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四平监狱应依法对赵荣辉给予精神抚慰,“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 编辑 白馗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