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沙河电厂”涉嫌一人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瞒报应急管理局监管缺失?

时间:2019-11-08 16:19:07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河北邢台“沙河电厂”涉嫌一人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瞒报 应急管理局监管缺失?

本刊记者 葛燕楠

近日,本刊接到群众举报称:9月27日上午十点左右,河北建投沙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沙河电厂”)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并故意瞒报。为此,记者前往实地进行调查采访。

河北建投沙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沙河电厂”)

接到举报后,记者首先来到死者所在的村庄走访了几个村民和邻居。据调查证实,死者名为陈庆奎,男,68岁,邯郸武安市邑城镇溪家庄人,在沙河电厂所属的外包工队上班。9月27日上午十点左右,陈庆奎正在施工时,从搭的架子上摔了下来,随后送到沙河县医院,头部缝了四五针,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沙河电厂相关负责人和死者家属私下达成协议,给家属私自赔偿并了结此事。

死者陈庆奎的家

10月22日上午,记者来到沙河电厂,经门岗联系后该厂办公室人员和政工部门李主任来到大门口接见了记者,当记者问及这个事故时,他们均表示不清楚,从来也没听说过这个事情。记者表示要见电厂厂长或领导了解情况,李主任说领导去外地出差了,没在厂子里,并说要接受采访得先去宣传部报道后才行。于是记者离开了沙河电厂,去了沙河市人民政府宣传部,宣传部办公室人员说记者采访不用来他们这里报道,直接去采访相关部门就行。

记者随即来到了沙河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接见了记者,得知记者来意后,局长说沙河电厂属于邢台市应急管理局直接监管,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无奈,记者下午又到了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路主任说没听说过沙河电厂发生过这个事故,让记者留下该事故的具体信息和记者的联系方式,表示调查结果出来后会尽快给予记者答复。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随后几天时间,记者多次给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路主任打电话询问事故调查结果,但均无音信,最后办公室人员说这个事故已经移交到政策法规科了,给记者说了政策法规科王科长的电话,记者打了两次均未接通。11月1日,记者再次来到邢台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办公室人员说王科长下县了不在单位,记者又拨打了王科长的手机但一直无人接听。

10月31日上午11点左右,记者又来到死者陈庆魁的家,见到了死者的女婿和女儿,当记者说明来意后,陈庆奎的女儿和女婿都支支吾吾地说:“老人是因为心脏病在家病死的。”当记者问到是在哪家医院进行抢救的,他们说:“没有上医院,在家就已经死了。”

10月31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沙河电厂,在门岗处记者拨打该厂政工部门办公室和其他部门电话均无人接听,后来有一个固定电话给门岗打来问询记者的情况后挂断,记者要求进入厂子,门岗说:“他没说让你进!”

沙河市卫生健康局

为了证实陈庆奎的死因,记者前后三次到沙河市人民医院,两次到沙河市卫生健康局调查事情真相。11月1日下午三点,记者再次来到沙河市人民医院,刘副院长和急诊科王主任接受了记者采访。王主任拿来了急诊记录,介绍说:“9月27日,沙河电厂的病人是他们自己用车送来的,属于院外死亡,但是我们还是对他进行了急救。死者是陈庆奎,64岁,入院时间是上午10点55分,停止抢救时间12:20。”刘副院长又说:“沙河市应急管理局前两天来调查过陈庆奎的死亡原因。”沙河市人民医院所提供的就诊记录显然与死者家属所说的话相互矛盾。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死者家属在人生死攸关的大事上“说了谎”?记者不得而知!

截止发稿前,记者联系沙河电厂李主任,李主任给了记者电厂宣传部李部长的电话,记者打电话又联系了李部长,李部长说没在沙河电厂工作。记者又和李主任打电话,李主任说她不知道情况,也没有这个事情。记者再次联系邢台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王科长,因多次打电话王科长拒接,记者只好发了短信问询事故调查结果,王科长回复短信说:“正在按规定核查。”

沙河市人民医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记者初步调查,此事故发生后,沙河电厂并没有及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并由安监部门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公布于众,而是刻意隐瞒,私自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此行为已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急管理局何时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隐瞒不报的责任主体依法进行惩处?死者家属所说的死亡原因为何和沙河市医院的就诊记录相悖论?沙河电厂主要负责人为何对记者避而不见?应急管理局对此次安全事故为何要故意回避并推脱责任?这其背后究竟隐藏了什么?

对此,本刊将继续追踪报道!

责编:丽英(电话:010—65420087 邮箱:chizizz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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