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恋爱对象支付的财物能要回来吗?

时间:2019-11-14 23:18:0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为恋爱对象支付的财物能要回来吗?

黄松(化名)与李小妹(化名)于2018年12月相识,今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因琐事、性格差异及缺乏沟通等产生矛盾,今年5月份两人分手。今年3月中旬,李小妹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黄松为李小妹刷卡支付了首付款23.4万元。现在两人分手了,黄松要求李小妹归还由他支付的23.4万元购车款,李小妹不愿意归还,黄松把李小妹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支付的购车款,是基于双方恋爱关系而发生的。依据双方恋爱时间、终止恋爱原因等,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李小妹返还原告黄松14.5万元。

对此判决结果,有不少人不理解,主要有两方面意见:一方意见认为,既然是恋爱双方,恋爱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就不应该索回;另一方意见是,既然两人已经分手了,对方赠予的财物就应该全部还给对方。

其实,对这件事,我们要依据法理,注重事实,客观地分析,再作出合理的判断。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黄松是以结婚为目的与李小妹交往的,他按照李小妹的要求为其支付车辆首付款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

但对于应返还的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双方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同居生活,或是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应返还80%的婚约财产。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生活,或已登记结婚并同居,或婚前婚后均同居生活,应着重保护女方的权益。审理时应把女方是否怀孕、双方同居时间等作为判定返还数额的主要参考因素,这种情况下返还婚约财产的比例一般在50%以下。如果双方已生育子女、彩礼数额不大、同居时间超过二年,可以确定不予返还婚约财产。黄松与李小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生活,然而同居时间较短,故酌情判定李小妹返还14.5万元。(颜芳、杭博)

上一篇: 高考英语600常考高频词汇和600高频词...

下一篇: 旅橙文化(08627)前三季度净利同比增...


 本站广告